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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处罚天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周印军的决定 深证上〔2024〕6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天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周印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据了解,天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原企管)和周印军作为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国纪)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金安国纪2019年9月30日披露的公告,金安国纪与承德天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天原)以及天原企管、周印军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金安国纪通过股权收购和增资方式获取承德天原80%的股权,并承诺承德天原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6745万元。如果承德天原未能达到承诺的扣非后净利润,天原企管、周印军应按照协议向金安国纪进行现金补偿,并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然而,金安国纪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公告显示,承德天原2019年、2021年、2022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为4209.1万元,低于天原企管、周印军承诺的6745万元。根据公告和协议,天原企管、周印军应向金安国纪支付现金补偿,但截至目前,天原企管、周印军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4.1条,天原企管、周印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违规事实和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过审议,决定对天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周印军进行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