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627)8月25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同意票为4,180,362,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62%;反对80,629,660股(1.8913%),弃权2,2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0.0526%)。同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票为4,089,846,388股(95.9330%),反对162,596,344股(3.8139%),弃权10,7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7,700股,0.2531%)。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共有6,901名股东及授权代表出席,代表股份4,263,232,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313%。其中,现场出席17人,代表股份63,906,588股(1.303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6,892人,代表股份4,200,002,744股(85.642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中有8人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持股份未计入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份数额。
两项议案均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并获通过。主动终止上市议案在中小股东层面的表决为:同意905,599,495股(91.6191%),反对80,599,660股(8.1542%),弃权2,2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0.2267%)。章程修订议案在中小股东层面的表决为:同意815,083,511股(82.4616%),反对162,566,344股(16.4468%),弃权10,7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7,700股,1.0916%)。
董事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全体A股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期间共收到8名A股股东的有效表决权委托,其中4名股东在董事会代为行使前已自主投票,视为撤销授权;董事会按《征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代表4名委托股东对全部议案行使表决权,代表股份62,510,9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具备主体资格,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