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603606,简称“东方电缆”)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发现公司在董事会运作和独立性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决定书》,东方电缆在审议多个年度的OIMS奖励基金及管理层薪酬方案时,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此外,东方电缆的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员工参与了公司的审批流程,并在2020至2022年间获取了总计92.4万元的OIMS创新基金奖励,而公司在年报中未如实披露这些事项,违反了信披规定。
宁波证监局要求东方电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在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公司表示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梳理和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确保未来规范运作。
东方电缆强调,该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后续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