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公司诉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及重庆皇庭九龙珠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业绩补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两被告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皇庭国际支付2022年度业绩补偿款55,670,772.52元、2023年度业绩补偿款66,429,886.78元,共计约1.22亿元,并按年利率14%支付自2023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同时,两被告需承担案件受理费652,303.3元。
案件源于2018年12月双方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书》。根据协议,公司以所持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22.34%股权置换重庆皇庭九龙珠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100%股权,后者主要资产为重庆皇庭广场。协议约定该广场自2019年起须达到年度营业收入承诺标准,否则应由相关方以现金补足。
因重庆皇庭广场2022年、2023年经审计营业收入未达承诺,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一审支持。公司强调,该判决目前为一审结果,各方当事人仍可依法上诉,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待判定。
皇庭国际表示,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